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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恶狗伤人”,关键是套牢“法治绳索”

发布时间: 2023-11-17   作者: 汪昌莲   来源: 黔东南新闻网 编辑: 雷刚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件较难达成调解意愿,被侵权人维权难度较大。11月16日,北京通州法院召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通报通州法院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及典型案例。(11月16日澎湃新闻)

随着人们生活质量和水平的提高,城市居民养宠之风日盛,这本身反映了人们物质生活得到充分改善后对精神生活的需求,但问题是,因养狗产生的“狗患”,也成了市民关注的一个热点,更是城市管理中的一个难点。

有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狗患”世界第二;尤其是恶狗伤人,已超过交通事故伤人的14倍,令人触目惊心。恶狗伤人事件频频发生,说明养狗已不再是个人行为,因养狗而衍生的环境污染、影响市容、伤人扰民、疾病威胁等问题日益凸显,使“狗患”成了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但是,“狗患”产生的原因,又不能归结于狗本身。换言之,“恶狗伤人”之责,应由养狗的人来承担。

事实上,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以七个条文的内容,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进行了规定。其中,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然而,不能简单认为宠物伤人就是赔钱了事,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也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如果宠物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等极其严重的后果,且宠物主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就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等罪。

可见,治理“恶狗伤人”,关键是套牢“法治绳索”。特别是,有关部门要树立防控意识,落实管理举措,充分认识到“恶狗伤人”的危害性,履行自身职能,综合治理“狗患”,应出台一系列管理、处罚制度,规范养犬行为,对造成人身伤害、社会危害的犬主人,实施教育、处罚和依法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