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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 2020-08-02   作者: 洪英杰   来源: 多彩贵州网 编辑: 王槐雪

  7月31日,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省就人民调解工作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7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

  为规范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贵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例》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条例》共八章五十八条,从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保障与指导、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条例》明确,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成年公民担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公道正派,群众认可,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熟悉社情民意,善于做群众工作。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还应当具备相关行业、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

  根据《条例》,人民调解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偏袒一方当事人;压制、侮辱、欺骗、威胁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隐匿、毁灭当事人的证据材料;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收费或者变相收费;其他违反人民调解相关规定的行为。

  为使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化解,《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应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县(市、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乡镇(街道)、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不出县(市、区),企业事业单位矛盾纠纷内部解决,行业、专业矛盾纠纷本领域内解决,矛盾纠纷不上交、不激化。

  为解决人民调解员流动性较大、专业性不强、素质不高的问题,《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鼓励符合条件的法律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其他社会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并规定,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一名以上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两名以上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三名以上的专职人民调解员。

  《条例》明确,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其适当报酬或者补贴。其报酬或者补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条例》还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民间纠纷范围、不属于调解范围的纠纷如何处理、人民调解的启动、人民调解员的选定、人民调解的一般程序等内容。

  《条例》还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支持、参与和配合人民调解工作;倡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选择人民调解解决民间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