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不配合办理安置房不动产权证及过户

2025-07-02 人民法院报 李凯

安置房的买卖与过户一般都相隔时间较长,因而会出现卖方在卖房时笑脸相迎、过户时却不履行配合办理义务的情形。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判令卖方谷某于十日内协助买方何某办理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并过户登记至买方何某名下。

2004年,何某欲购买房产,和谷某签订《安置房指标转让协议书》,约定谷某自愿将安置房指标以26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何某,何某须按某镇政府缴款期限按时缴款。案涉房建成后,谷某应无条件协助何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户费由何某承担。

2007年5月21日,何某根据要求向某镇政府缴纳安置房款171720元。此后,何某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实际居住至今,但由于安置房的特殊性,该房在某镇政府处登记的权利人及缴款单位仍为谷某。

2023年,案涉安置房具备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转移登记的条件。何某通过其儿子多次与谷某沟通办证及过户手续等事宜,谷某却拖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遂将谷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安置房指标转让协议书》系何某、谷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其第三条约定,案涉房建成后,转让人应无条件协助受让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协助或要求加价。何某多次联系谷某提出履行协助义务,并承诺可以支付一定的误工费。但谷某一直表示要“根据市面情况”,既不同意何某表示要支付2000元至3000元的费用,又未提出其他具体要求,本质上是未实际履行配合办理的义务,已构成实质违约。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拆迁安置房指标转让交易中,普遍存在交易与产权办理、过户登记之间有时间差的现象,从而可能产生办证、过户时卖方以买方未支付“好处费”“误工费”“辛苦费”或金额不合适等为由,拒绝履行或消极履行协助义务的现象,严重影响不动产权属的确定,不利于社会稳定。买方自愿支付相关费用或者买卖双方基于友好协商对相关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属于意思自治范畴,不应予以干涉。但法律不保护卖方以买方未支付合同外的“好处费”“辛苦费”“误工费”等为由拒绝或消极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法官提醒,诚实信用是社会交往过程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也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道德准则之一,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持善意,诚实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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