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熄火就下车被自家车撞伤,怎么赔

2025-08-25 法治日报-法治网 李凯

驾驶人在服务区临时停车,没熄火就下车,结果被自己的车撞伤。受伤时人在车外,算不算“第三者”?能否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保险理赔纠纷案作出判决。

驾驶人阿某将车辆临时停靠在服务区时,未熄火便下车走向车头。不料车辆突然向前滑行,撞伤正处于车前方的阿某,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事故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责险(第三者责任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阿某认为自己受伤时身处车外,身份已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于是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保险公司以阿某是驾驶员,不符合“第三者”定义为由,拒绝赔付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双方协商无果,阿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明确限定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商业保险条款也规定“第三者不包括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驾驶人阿某下车后是否转化为“第三者”。

法院认为,判断驾驶人是否属于“第三者”,不能仅看物理位置是否在车外。阿某作为驾驶人,对车辆安全负有法定管控责任,即便下车,车辆仍处于其实际控制范围。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正是阿某未采取熄火、拉手刹等安全措施,其自身过错导致了损害结果。因此,阿某不符合“第三者”的认定条件,无权要求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赔偿。不过,法院同时认定,阿某的情况符合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付条件,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1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离开本车后,因未采取制动措施等自身过错受到本车碰撞、碾压造成损害,机动车驾驶人请求承保本车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承保本车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依据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有关约定支持相应的赔偿请求。

承办法官表示,该规定明确驾驶人对车辆的管控义务具有延续性,不会因短暂离开驾驶室而终止。即便人在车外,只要车辆仍由其管控,就不能认定为“第三者”。这既符合保险合同初衷,又体现了“谁控制风险、谁承担责任”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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