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卸货摔伤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卸货属于驾驶行为的自然延伸
货车司机卸货时不慎摔伤,保险公司以“非车辆行驶中受伤”为由拒赔,实际车主能否维权?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车上人员责任险纠纷案,明确卸货是货运车辆核心功能延伸,判定保险公司需在保险限额内赔付9万余元,为新业态下劳动者与车主权益保障提供司法参照。
2022年4月,梁先生(重型货车实际车主)雇佣的司机梁某,在宝鸡某工厂完成运输任务后下车卸货。攀爬梯子时,梁某意外滑落致十级伤残。此前,梁先生已为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上司机责任险”,但在他向司机赔偿91048.51元(经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提出两点拒赔理由:一是保单投保人是登记车主赖某某,梁先生作为实际车主“主体不适格”;二是事故发生时车辆已熄火静止,司机卸货受伤“不属于使用车辆过程中”,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双方协商无果后,梁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碑林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主体资格方面:查明登记车主赖某某与梁先生已签订《保险权益转让协议》,明确将保险索赔权转让给梁先生,该转让合法有效,梁先生是本案适格原告。保险责任方面:货运货车的核心功能是“运输+交付货物”,卸货是完成运输合同目的必经环节,属于驾驶行为的自然延伸。即便车辆熄火,司机卸货仍属“对车辆功能的正常使用”,应认定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
综上,碑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梁先生支付保险金91048.51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不能机械认定‘车辆使用’仅指行驶状态。”承办法官表示,此案判决从车辆设计用途与保险合同目的出发,将卸货纳入“使用过程”,既符合生活常理,也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同时,通过确认保险权益转让协议的有效性,明确了挂靠车辆实际车主的合法权利,避免“登记与实际使用分离”导致的维权困境。
法院提醒:车主购买商业保险时需仔细阅读保险责任与免责条款,发生事故后及时留存证据;保险公司拟定格式条款时,不应过度限缩赔付范围,需贴合实际使用场景。此外,运输行业司机作业时应规范操作,做好安全防护,降低意外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