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何时承担连带责任
近几年,四轮电动车由于其既能载人又能拉货的特点在农村地区非常普及,与之相应的网络购物纠纷问题也日益增多。
近日,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涉及电动四轮车的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刘某延是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的一位农民,他看到周围邻居都陆续买了电动四轮车,使用很方便,就想在电商平台购买一辆合适的四轮电动车。
经过多次比较,2024年5月9日,刘某延在叶某清经营的某电商平台店铺“锂将军旗舰店”,以51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号称配置全新宁德磷酸铁锂电池的四轮电动车。
2024年5月10日,叶某清发货。5月20日,刘某延收到货物,订单完成。然而,在收到四轮电动车的当天,刘某延发现该电动车存在质量问题,标签标识不规范,而且电动车无生产厂家、地址和联系电话,疑似属于“三无”产品。
一审法院判决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于是,刘某延向商户叶某清发起“仅退款”申请,但叶某清拒绝了。刘某延随后向店铺所在的电商平台申请协调退款。某电商平台介入后,同意刘某延退货退款。但是,刘某延拒绝退货退款(不愿意退货),并撤销了退款申请。2024年6月29日,刘某延向商户叶某清反映涉案商品无法充电,要求退款退货,叶某清没有同意。
刘某延于是向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出叶某清返还购物款5180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5540元,某电商平台与叶某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叶某清、某电商平台出具书面赔礼道歉书等四项诉讼请求。诉讼过程中,刘某延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变更为4808元。
叶某清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延因涉案商品存在无法充电等问题与叶某清发生争议,且未超过6个月,叶某清作为经营者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商品不存在无法充电等问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涉案商品存在无法充电的问题,不能满足刘某延的购物需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刘某延与叶某清之间的买卖合同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
此外,刘某延向叶某清反映涉案商品存在无法充电的问题时,叶某清未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多次沟通未果,亦未提供涉案商品合格的有关证据,且涉案商品已经下架,一审法院有理由相信涉案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故叶某清存在出售涉案商品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形,构成欺诈,叶某清应向刘某延支付赔偿金4808元。
对于刘某延提出要求某电商平台与叶某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求,一审法院认为,某电商平台基于其对电商平台的管理职责,在知道叶某清利用某电商平台侵害刘某延合法权益后,未采取必要措施,且根据其披露的叶某清信息,一审法院无法向叶某清送达法律文书,其应当与叶某清承担连带责任。
故一审法院判决,叶某清向刘某延返还货款5180元,赔偿4808元,某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刘某延向叶某清返还涉案电池一台。
二审法院认定电商平台尽到了合理义务
一审判决后,某电商平台不服提起上诉。今年2月11日,山东省滨州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某电商平台在上诉状中称,2024年5月20日,涉案订单完成的当日,刘某延收到货物后,发起了仅退款申请,某电商平台本着审慎处理的原则,在听取了买卖双方的主张后同意了刘某延的退货退款申请,但由于刘某延拒绝退货退款(刘某延不愿意退货)、并撤销了退款申请,导致本案退款未能成功。因此,某电商平台已经妥善处理了刘某延的退款申请,不存在任何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故意。
而且,在案涉纠纷发生后,案涉商品已经下架的情况下,某电商平台也将商品下架截图作为证据提交,并且在争议发生后,其对叶某清采取了危及交易安全的监管措施。
某电商平台认为,其作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已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采取了防止可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必要事后措施。
二审法院认为,此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电商平台是否尽到了合理的义务,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经过审查,二审法院认为某电商平台已尽到了合理的义务:首先,在刘某延向某电商平台反映案涉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后,某电商平台客服介入处理,但刘某延并未按照平台规则举证,亦未提供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材料,其在调处过程中提交的凭证不足以证明案涉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故某电商平台不存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刘某延损失的情形。
其次,案涉争议发生后,叶某清将案涉商品下架,某电商平台亦对叶某清采取提升店铺保证金额度、延长店铺在途订单交易账期、监管账号等合理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最后,某电商平台向刘某延披露了叶某清的真实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虽然根据其披露的信息一审法院无法向叶某清送达法律文书,但并不能排除事后叶某清故意逃避及更换号码的可能性,亦不影响刘某延通过诉讼途径继续维权。
二审法院支持了某电商平台的部分上诉请求。
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有前提条件
那么,消费者在网购时,如果在平台商铺买到质量不合格的商品,电商平台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呢?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山东文康(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凤丽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如果合法权益受损,应当优先向实际售卖商品的商家或提供服务的主体追责,和传统交易中向卖家追责的逻辑一致。
如果电商平台无法提供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可以要求电商平台承担附条件的代偿责任。电商平台赔偿后,有权向实际侵权的商家追偿。
王凤丽表示,电商平台需承担连带责任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一是主观要件,即电商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客观要件,即对销售者在电商平台上实施的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
“电商平台提供者既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在交易平台上实施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又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不作为’的情形下,就需和该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可向二者中的任意一方或双方主张全额赔偿。”王凤丽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