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抚养教育关系 继父母年迈当赡养

2025-12-16 法治日报-法治网 李凯

来自四川的李某经人介绍,带着与前夫所生之子小罗,与老张共同组建了新的家庭,婚后二人未再生育子女。老张将小罗视为己出,安排其上学并承担各类支出费用。小罗成年后,也感念老张养育之恩,日常主动支付生活费,在老张生病时积极承担医疗费用。

近几年,老张与小罗因为房屋等财产问题产生矛盾。2023年,老张因家庭琐事与李某发生争执,关系一度紧张甚至闹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此后,3人虽然仍共同居住,但小罗对老张不管不问。随着时间推移,愈发年迈的老张将小罗诉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要求小罗尽赡养义务,每年支付赡养费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继子女是否需要对继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形成法律上的抚养教育关系。本案中,小罗的母亲在其未成年时与老张登记结婚,自1992年起3人长期共同生活,老张不仅为小罗解决了入学问题,还持续承担其成长过程中的各项开支,已实际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应当认定老张与小罗形成合法有效的继父子关系。现老张年事已高,缺乏劳动能力,符合要求成年继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法定条件,且老张主张的每年5000元的赡养费,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小罗的负担能力,并未超出合理范围。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老张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责任,要考量继父母在子女成长过程中是否实际履行的抚养教育责任,法院会以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根据法律规定,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父母请求曾受其抚养教育的成年继子女给付生活费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抚养教育情况、成年继子女负担能力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但是继父或者继母曾存在虐待、遗弃继子女等情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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