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贵州省档案条例》1月15日施行
1月8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贵州省档案条例》宣传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贵州省档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6年1月15日起施行。
据介绍,我省原《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施行以来,为推动全省档案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已不相适应。新修订的《条例》共8章50条,对原《条例》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内容涵盖六大方面:一是强化“存史资政育人”的根本定位;二是明晰档案管理架构,构建了权责清晰、上下贯通、覆盖全面的档案管理工作体系;三是健全归档、移交、馆舍建设及社会化服务监管等制度;四是提升档案开放利用服务能力建设,推动特色档案资源转化应用;五是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六是强化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完善执法队伍建设。
据了解,新修订的《条例》不仅注重解决现实问题,更体现了鲜明的时代性、规范性与地方特色。结合社会治理实际,《条例》新增了各功能区档案工作职责,注重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档案工作中转化应用,并通过约束性与鼓励性条款结合,引导相关主体积极作为。值得一提的是,新修订的《条例》高度重视贵州特色档案资源的系统保护与活化利用。为了让红色档案、贵州水书、清水江文书等珍贵档案和三线建设、脱贫攻坚、桥梁建设等方面的特色档案资源活起来,《条例》从收集整理、转化应用、鼓励和支持档案资源征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来源 贵州日报
编辑 雷刚
二审 王珺
三审 杨光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