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线上开会算加班吗?
随着数字化办公普及,“下班关电脑、工作群仍响”已成为许多劳动者的常态,“隐形加班”占用休息时间引发的加班费争议日益增多。下班后线上开会,究竟算不算加班?劳动者能否依法索要加班费?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清晰答案。
案情显示,2021年12月,程某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实行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标准工时制。在职期间,A公司常通过内部通讯软件向程某布置工作、安排其在下班后、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处理工作、参加线上会议。2023年4月,程某辞职后,因加班费事宜与公司协商未果,先后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程某主张,其在职期间累计加班134小时,并提交打车记录、线上会议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工作日下班后及周末多次参加线上会议,时长在半小时至三小时不等,其中打车出发地点均为办公地点,线上会议记录则详细记载了发起人、参加人及开会时间,形成完整证据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程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非工作时间按照A公司要求提供了实质性劳动,其主张的加班时间应予采信。对于长期多次参加线上会议是否属于加班,法院明确,A公司多次安排程某在非工作时间参加线上会议,且时长较长,确已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应认定为加班。
综合考量程某加班形式、时长及对休息的影响程度,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程某加班费14000元,判决作出后,A公司已主动履行支付义务。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解读,“隐形加班”是用人单位借助即时通讯工具,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向劳动者下达指令、安排任务并要求及时响应的加班形式。认定其是否构成加班,关键看是否实质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需综合考量工作安排的持续性、指令具体性、内容实质性等因素,而非局限于工作地点或形式。
法官提醒,劳动法明确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用人单位长期要求员工下班后处理工作,既不调休也不支付加班费,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工时制度,杜绝“隐形加班”,确需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调休;劳动者遭遇“隐形加班”时,需留存工作通知、线上记录、工作成果等证据,依法维权,共同营造良性用工环境。

